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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令] 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9-12-26   |  資料來源:https://pse.is/P4FPA

國家發展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 年12 月11 日
發資字第1081501899B 號

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美伶

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 申請補助計畫經本會審核通過後,各地方政府應於通知函到二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會並
取得核定函後,始得進行後續招標等作業;並確實依本要點或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
墊付款支用規定,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八、補助經費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會辦理:
(一) 第一期撥付:完成招標作業後,函送契約書副本、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並載明
日期)、納入預算證明(需加蓋關防),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 第二期撥付:完成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百分之三十後,檢附佐證資料、請款收據(抬頭
應書寫本會全銜並載明日期),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 第三期撥付: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驗收紀錄、經費結報表(如附件二)、請款收據(抬
頭應書寫本會全銜並載明日期)、結案報告,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
(四) 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經本會同意分四期以上撥付;其第二期起各期撥付應按工作計畫實際
完成進度,檢附經費結報表、請款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須扣除已撥款項),
並俟完成驗收作業後,再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五) 受補助機關為簡化請款行政作業,得於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文件資
料,一次申請撥付全部補助經費,不受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 結案作業: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詳如附件三)、經費結報表(如
附件二),函報本會。
(七)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計畫結
案後有結餘款、因故致全部或部分計畫無法執行,或有違約罰款金額者,應依原核定補助
比例予以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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