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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院-1 1 2 年度能源先期管理制度執行、查核與研究 (1/ 2)
發佈日期:2023-07-28
| 資料來源:https://is.gd/fAS6EK
依《能源管理法》第15條之1及第16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使用數量、種類、效率及區位等項目進行審查,以落實能源先期管理。按能源先期管理制度所欲規範之對象,為大型投資生產計畫,該類型之投資計畫具有高能源使用量之特性,透過本制度促使該類型之能源用戶妥善規劃其能源使用,以提高其能源使用效率,以達本制度規範目的。
惟近期觀察資料中心申請用電之情形,其亦屬高用電量之產業,據此發現大型投資計畫應不只限於製造業,才具有高能源使用量之特性。因此,整理國內外有關資料中心之能源效率之管理制度,檢視其相關之規範內容。
若欲以能源先期管理制度納管資料中心,應行檢討《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關於能源使用類之範圍,同時得參考他國之管理制度,修正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以建置更完善的制度,落實能源先期管理制度掌握管理關鍵大型計畫之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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